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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7(自用)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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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7: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章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不成的,应当即使判决逾期交房起诉状https://www.fakukeji.com/上法自助,打官司不用愁。北京法库科技致力于为民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民事起诉状、答辩状和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模版。产品范围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方面的法律文书、法律咨询报告、法律知识文章等。

  1、自愿原则

  (1)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

  (2)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合法原则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程序上要合法,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即使裁判,调解未成的,不得久调不决,而应即使判决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内容应当不违反国家的法律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而不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符合法律

  注意: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生效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调解作为公力救济,不同于作为社会救济的人民调解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法院调解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法院在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均可以进行调解,另外,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法院有权在当事人起诉后,案件受理前先行调解(诉前调解)

  1、不得适用调解的类型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催告程序的案件,在非诉程序中,因为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因此不适用调解

  (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注意: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不等于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此处仅指雀儿呢该类法律关系的案件,如确认婚姻效力,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而不包括离婚案件,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虽然是争讼案件,但是不属于私权处分的范围,即身份关系的确认不能处分

  (3)执行案件: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

  2、调解的常见情形

  (1)离婚案件应当调解

  注: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不得调解,一审终审,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可以上诉

  (2)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但除外

  (3)调解书不能上诉,不能留置送达(法院调解的前提是基于双方的合意)

  3、诉讼和解(无第三方介入)

  (1)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

  ?

  诉讼和解

  法院调解

  参加主体

  双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和法院

  性质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

  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结合

  效力

  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申请撤诉或者转化为调解书

  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终结,具由执行内容的调解书受强制执行力保护

  程序和规则

  咩有相关的规则和程序,当事人高度自治

  须遵守相关的原则和程序,规则

  相同之处

  (1)二者均发生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

  (2)当事人的合意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3)均需符合自愿,合法的要求

  (2)一审中诉讼和解的效力和文书转化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并不能当然终结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经法院允许而结案,也可以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而结案

  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并达成协议的,可以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公益诉讼达成和解协议等有特殊规定)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和解协议内容制造调解书

  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四、法院的执行程序

  (1)调解的方式

  ①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以不公开调解为原则,公开调解为例外

  ②对席调解为原则,单方调解为例外: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

  ③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对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2)调解的范围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提出相关的调解方案,调解协议内容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不违反处分原则)

  (3)法院邀请调解和委托调解

  邀请协助调解: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来促成法院的调解工作

  委托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注;委托调解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均同意

  (4)法院在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例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与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情况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5、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1)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活动,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

  (2)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公开,但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例如公益诉讼的调解书)

  (3)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限一审):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使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况(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二审案件调解结案的必须制作调解书(作为执行和诉讼终结的依据)

  注意:仅调解结案的一审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必须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调解书的效力逼近在于解决民事纠纷,还在于明确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即调解书送达生效后,一审判决视为被撤销,再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同理,也必须制作调解书

  在符合上述情形是不需要制作调解书,而不是一律不制作,当事人仍可以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但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

  (4)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效力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6、法院调解的效力

  1、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1)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2、调解书法律效力的体现

  (1)调解协议和调解书发生生效后,具有和判决书一样的法律效力: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是法院两种并列的结案方式

  (2)效力的具体表现

  ①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②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注:一审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得上诉,但违反合法原则或自愿原则时可以申请再审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调解协议内容进行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注;可以依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两种例外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依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②涉外民事诉讼以调解结案的,当事人要求制作判决书的,法院应当制作判决书

  (5)担保人拒签调解书不影响生效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生效,调解协议与担保人与当事人订立的担保协议是两回事

  (6)需要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享有拒签权

  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三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裁判(有责就有权,无责就无权,与第三人是否由上诉权相同)

  (7)调解书的补正: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8)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了避免原告和被告一起损害公司利益,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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